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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美容合同:消费者无须为赠品买单

日期:2008/12/15  阅读数:887

   因为美容院装修,无法继续接受服务的梁女士不得不与美容院解除合同,但美容院要求梁女士返还赠品折价款。消协调解认为,赠予产品是无偿行为,消费者无须为此买单。

  今年3月中旬,梁女士在市区西北山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价值5000元的美容卡,当她消费到500元时,美容院开始装修,致使梁女士不能得到约定的服务。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据了解,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美容院赠送梁女士5600元产品。美容院开始装修时,梁女士卡上余额还有4500元。美容院提出,办卡后赠送给梁女士的价值5600元的赠品,已被梁女士消费,所以梁女士应退还5600元钱。

  据消协介绍,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美容院不得索取向消费者赠予产品的金额。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美容院在14日内退还梁女士4500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