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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0/12/30  阅读数:977

    中国化妆品招商网讯,《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出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中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但中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强调,首次进口的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办法指出,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质检总局可以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办法还指出,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