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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竞伟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东阳行
日期:2020/12/8 阅读数:45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22043号
宁波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竞伟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艺想天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东阳行运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2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