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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诗小铺被诉侵害LVMH商标权一案中败诉
日期:2018/10/15 阅读数:838
韩国法院认定,化妆品设计即使是滑稽模仿名牌,如果意图不明确,也构成商标权侵害。
在LVMH对化妆品企业菲诗小铺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一案中,韩国法院判决停止销售和展示采用该产品,并赔偿5000万韩元。
此次诉讼因菲诗小铺2016年与美国包包品牌‘My Other Bag’合作,把LV Monogram相似的设计用于气垫的外包装而提出。
菲诗小铺认为“作为合法的滑稽模仿,不构成对辨别力或声誉的损害,生产和销售气垫化妆品的行为不适用于以违反公平交易管理或公平竞争秩序的方式不经授权使用的情况,因此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My Other Bag’是一款一面印有名牌手提包插画,另一面印有‘My Other Bag’文字的环保手提包品牌,LV Monogram由钻石和内部带有花瓣的圆形图案构成。
法官认为“在韩国‘My Other Bag’的知名度不高,随着产品宣传,使用LV字句等有利用LV名牌形象的意图。”因此判决原告胜诉。
LG生活健康有关人士表示“相关产品是2016年4月的限量销售产品,我们将确认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积极讨论是否上诉。”
此外,LVMH在美国也曾提出‘My Other Bag’商标侵权诉讼,美国法院认为“带有与模仿对象作品不同的新含义,属于滑稽模仿。”驳回了原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