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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企业更名相关政策通知

日期:2012/11/15  阅读数:940

  2012年1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的相关事宜发布了最新的印发通知。通知中表示,自2013年2月1日起,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国家局将一次性对其持有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已经受理但还没有完成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通知中指出,当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时,需要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申请表》,并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通过变更的,国家局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必须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的3个月内,持产品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和行政许可书复印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一次性提出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更换申请。如果不能一次性申请更换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但凡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地址的变更牵涉公司吸收合并或新增合拼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一律按照《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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