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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亲临现场调解 美容纠纷获解决
日期:2012/2/7 阅读数:934
2月3日,重庆长寿区长寿法院民一庭法官亲临一起美容院纠纷现场,为纠纷双方讲解消协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最终让双方都明白了消协的协调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和谐解决了之前迟迟不能解决的纠纷。
纠纷中的一方周女士在2010年11月份,在本区的一家美容院里面做美容的时候被美容师的游说说动,缴纳了12883元的美容服务费订购美容院三年的美容服务,如此折算下去,每天的美容只用1元多,周女士当时是基于这个非常便宜的基础上而同意签订协议的。
可是没想到三个月后,美容院告知周女士必须再缴纳三千元,否则无法给周女士继续做美容,在一番了解之下,周女士才知道,这又要交的三千元竟然是产品费用,原来之前自己与美容院签订的三年的协议竟然只是服务费,不包括产品费用,今后要用的所有产品都需要自己出钱购买。周女士认为自己上当了,要求美容院退款,但是美容院一直不愿意,双方僵持不下。
去年11月份,周女士将此事报知长寿区消协,希望消协居中调解并为自己维权,消协工作者在了解双方情况之后根据相关管理条例决定,提出让美容院退还周女士尚未使用的4000元,双方就此了结此事。
可是美容院对于法律不是很了解,他们担心的是,如果美容院根据消协的调解方法支付给周女士4000元后,周女士继续纠缠,美容院是否还会陷入纠纷,为此美容院迟迟不愿意履行责任。长寿法院民一庭法官听说此事,亲临现场,告知双方消协管理条例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至此,美容院才放心地支付给周女士4000元,顺利了结此事。
www.hzpzs.net 责任编辑:小邢
纠纷中的一方周女士在2010年11月份,在本区的一家美容院里面做美容的时候被美容师的游说说动,缴纳了12883元的美容服务费订购美容院三年的美容服务,如此折算下去,每天的美容只用1元多,周女士当时是基于这个非常便宜的基础上而同意签订协议的。
可是没想到三个月后,美容院告知周女士必须再缴纳三千元,否则无法给周女士继续做美容,在一番了解之下,周女士才知道,这又要交的三千元竟然是产品费用,原来之前自己与美容院签订的三年的协议竟然只是服务费,不包括产品费用,今后要用的所有产品都需要自己出钱购买。周女士认为自己上当了,要求美容院退款,但是美容院一直不愿意,双方僵持不下。
去年11月份,周女士将此事报知长寿区消协,希望消协居中调解并为自己维权,消协工作者在了解双方情况之后根据相关管理条例决定,提出让美容院退还周女士尚未使用的4000元,双方就此了结此事。
可是美容院对于法律不是很了解,他们担心的是,如果美容院根据消协的调解方法支付给周女士4000元后,周女士继续纠缠,美容院是否还会陷入纠纷,为此美容院迟迟不愿意履行责任。长寿法院民一庭法官听说此事,亲临现场,告知双方消协管理条例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至此,美容院才放心地支付给周女士4000元,顺利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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